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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执法职责分解
来源: 时间:2007-02-12 浏览量:7034
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一、岗位名称: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二、岗位职责:负责办理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提出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的初步意见。
2、执法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
3、执法程序:
(1)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和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提出的初审意见上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
(2)省建设厅进行审核;准予许可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许可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审查
一、岗位名称: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审查
二、岗位职责:对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对设市城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起草批复代拟稿。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
3、执法程序
(1)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交相关材料;
(2)省建设厅将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分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3)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批复代拟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行政审查办理期限:四十五天。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
一、岗位名称: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
二、岗位职责:办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
三、工作规程
1、管理权限:负责办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定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2、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
3、执法程序
(1)符合条件的镇、村、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建设厅窗口。
(3)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后,报省政府核定;
4、办理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四、与相关岗位的关系:厅内与法规处、厅行政审批窗口做好衔接工作。
五、执法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